汉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话说汉朝最开始的高祖和孝惠帝文帝景帝时都属于道家,无为而治,修养生息。然后到了武帝时,他就想做点大事,因为经过汉初休养生息,武帝时期,大一统局面又逐渐形成,而这种统一局面十分脆弱,宗室豪党的壮大,农民起义的爆发,随时随地都对其构成威胁。思想上,黄老以外的各家各派尽抒政见,彼此对立,这使实行无为而治的统治者深感危机。而董仲舒这厮从小就遍学百家,在此危机时刻,他抓住时机,想搞个大新闻了,就把各家的东西都糅合到了儒家学说中来迎合武帝的要求,主要抄袭有阴阳家法家道家等,还搞出了一套君权神授什么的,把儒家变得面目全非,非常厉害。。。董仲舒的“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谏举受到高度重视。董氏以儒家的孔孟之道为根本,兼容汉初黄老之术、先秦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墨家的相关理论,在其“天人感应”“、性三品”说的统领下,将诸理论揉合为面目全新的正统儒家神学理论体系。该体系以坚不可摧之势主宰着从西汉至清末的整个封建时代。正统儒家思想塑造了至高无上的人格神“天”,其主宰着和“俗世”,并授权其子即人间的君主在人间代行其意,掌握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力。天主宰着阴阳两大元素,规定阳贵阴贱,而君、父、夫属阳的范畴,而臣、子、妇属阴的范畴,所以,后者应遵循天制,服从前者的统治,这是遵从“天命”的表现,否则将遭“天罚”。通过“天人感应”观和说,封建lún_lǐ法制的立法、司法指导原则得以确立。在“天”的面前,不同的人被划入不同的身份集团,有尊卑之分,贵贱之别,因此,在法律面前也有差等之分,名份之别,不容质疑和僭越。这与从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推导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不同的路径,体现着不同的精神。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确立后,儒家的“德主刑辅”原则成为历朝历代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阴阳五行说的“阳为德,阴为刑”,又为之提供了最有力的注释,披上了神秘的外衣。被神化的正统儒家思想成为国家最高圣典,臣民行为的最高准则,可以用之解释法律,也可以代替法律成为判决依据,以至于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出现了独特的经律互用的现象,并促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律学的发展。相应的,儒家思想的官学地位确立后,其权威性如“天意”般不容触动,“治律”之人只能研习经典文法,对法律的性质、起源、作用,法律与道德、习惯等规范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变迁,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的关系很少论证,当然,也不敢论及。因为,正统儒家思想作为最高信仰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不可移易。以这种思想为指导,中国古代历史上,除先秦外,法学研究异常贫乏。正统儒家的最高信仰地位确立后,对各种民间信仰采取不同的态度。因孝道是封建的家国同构的基础,故履行孝道的最重要的形式———祖先崇拜与祭祀受到儒家推崇,连皇室也不惜巨资虔诚地举行盛大的祭祀典礼,求祖先赐福、庇佑,同时也为民间做出表率。正如韦伯所言:“祖先崇拜与今世的孝道,是家长制臣民思想的基础,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儒教国家实际宽容的最重要且绝对的界限”。对于道教与佛教,除个别朝代的帝王因求长生或笃信来世对其恩宠外,多数情况下,权威远远不如正统儒家思想。当然,在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国家为统治的需要,对也道教与佛教加以宽容,以利用其温顺的教义去驯服温顺的臣民,达到“宽猛相济”的统治效果。随着西学东渐,基督教文化传入中国,对于该种宗教文化,统治阶层、知识阶层从根本上持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而且,相当多数人还认为基督教的传播与渗透将构成对统治秩序的威胁,这使其在争取“重要人士”和“优秀基督徒”的企图落空后,传播转向平民化。慑于西方的强权,政府对基督教持谨慎态度,在不危及统治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民间传播。当然,为使传播合法化,基督教也不得不参照正统儒家经典适当修正教义。对于其他土产的民间宗教,即社会底层因乐岁、凶年皆无保障等社会原因而产生的救赎宗教,政府不提倡。如果处于朦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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