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行政地位和相互关系
1、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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