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
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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